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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江蘇網5月21日訊(通訊員 汪小丹 記者米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你出借的欠款到期了,可對方卻拖著遲遲不肯歸還,當你想拿欠款人房子抵債時,卻發現房子早已被低價轉讓,此時的你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煞袂肭蠓ㄔ號芯齜課葑夢扌В肯旅婢腿夢頤峭ü⑶鴟ㄔ航丈罄淼陌訃耙幌隆�
  250萬借款遲遲不還強制執行才知房屋已被低價轉讓
  2012年4月6日,被告李先生向原告霍小姐借款250萬元,由周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某擔保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雙方約定最遲於2012年5月15日前歸還借款。可眼見著還款日期到了,霍小姐卻沒能收回欠款。同年5月30日,霍小姐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先生和周某、某擔保公司歸還借款並承擔其他費用,法院依原告申請追加李先生妻子吳某及周某的妻子秦某為共同被告,並於11月12日判決被告李先生等四人返還霍小姐借款250萬元及相關利息,某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以為有了法院的判決,霍小姐就可以拿回自己的欠款,誰知,被告李先生等人一再不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霍小姐再次來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霍小姐發現被執行人李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不合理低價轉讓了他們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導致霍小姐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覺得李先生有惡意逃債嫌疑的霍小姐以請求撤銷李先生及其妻子轉讓合同的請求訴至法院。
  價值近百萬的房子為何以1000元的低價轉讓?
  2010年購買價就高達52萬的房子,為何現在已1000元的超低價轉讓?難道僅僅是為了躲避債款?那為何要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呢?經過調查,原來房子購買時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吳某及吳某的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吳某作為賣方與買受方即吳某的父母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將房屋享有的50%產權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吳某父母,並於6月27日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看到自己唯一一條可執行的財產線索被李先生“偷梁換柱”,霍小姐真是又氣又惱,於是又來到法院打起了第二場官司,請求法院撤銷該房產買賣合同,判令買房人吳某父母退房。
  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夫妻與吳某父母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確實是1000元,轉讓價格遠低於市場價,因而明顯不合理。且李先生夫婦除上述房屋份額外,已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其他被執行人亦未清償債務的情形下,該轉讓行為顯然損害了債權人霍小姐的合法權益;同時,作為受讓人的吳某父母對該低價轉讓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應當知曉。綜上,四被告共同侵權行為符合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故原告主張撤銷四被告間的房產轉讓行為及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合法,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轉讓價1000元明顯不合理
   市民可預先在訂立合同時主動維護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通常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的70%,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在此類案件中,雖然債權人可以在事後主張撤銷權,但卻是相當繁瑣的。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在訂立借款等資金往來的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擔保條款,一旦債權實現出現困難,需要借助訴訟時,也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凍結與債權相應的財產,以保證日後判決生效,執行的時候有財產可以執行。雖然法律上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但是通過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執行之前就維護好自身權益的,在執行的時候才發現問題,再去主張撤銷權,這是非常麻煩的。  (原標題:為賴賬250萬元 蘇州一夫婦千元轉讓50餘萬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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